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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省换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5-11-05 点击数量:0

建建发〔2015〕421号


 各市建委(建设局),绍兴市建管局,义乌市建设局,省级有关专业厅局:

  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5〕154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换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通知》(建办市函〔2015〕87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就我省换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以下简称换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各地一并贯彻执行:
一、换证范围及颁证机构
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公司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地在本省的建筑业企业(脚手架作业分包和模板作业分包除外的劳务分包企业暂不换证)。
    (一)由住房城乡建设部换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1.按《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标准》(建市〔2007〕72号)核发的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证书以及同时核发的工程设计资质证书。
2.按原《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2001〕82号,以下简称原标准)核发的旧版建筑业企业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证书及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证书。
3.按原标准核发的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证书及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证书;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证书。
(二)由省建设厅换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1.按原标准核发的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证书及铁路、通信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证书;
2.按原标准核发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证书;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证书。
3.按原标准核发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证书;铁路方面专业承包三级资质证书。
(三)由各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换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1.按原标准核发的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证书;
2.按原标准核发的专业承包三级资质证书;
3.按原标准核发的专业承包二级、三级预拌商品混凝土资质证书;
4.按原标准核发的模板作业、脚手架作业劳务分包资质证书。
具体企业资质证书换发对应专业及换证部门对照表详见附件3。
二、换证时间
发文之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止。我省换证时间原则上做如下安排:
1.发文之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我厅集中受理由住房城乡建设部换发的资质证书及有效期在2015年12月31日前的由我厅换发的资质证书。其中由住房城乡建设部换发的资质证书,我厅于2016年6月1日起停止受理。
2.2016年1月1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我厅每月前五个工作日集中受理由我厅换发的资质证书。
3.各设区市换发的资质证书由各地参照本规定自行制定。
2016年7月1日起,旧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失效。
三、换证程序及提供的资料
申请换证企业应同时提交书面申请和网上申请。我省所有申请换证企业应先登录“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平台”,在网上填写《浙江省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申请表》(附件4),同时打印生成带条形码的该表,在加盖企业公章后向工商注册所在地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要求附相关资料。
(一)申请向住房城乡建设部换证的程序和资料要求
1.对于向住房城乡建设部申请换证的企业还需通过其网站(
)下载安装“企业资质申请受理信息填报软件”,填写《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申请表》和《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请受理信息采集表》,点击“上报”,同时打印以上两表并加盖企业公章。
2.提供旧版建筑业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包括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证书、相应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一式两份。
3.提供加盖企业公章的《浙江省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申请表》一份。
由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分批填写《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情况汇总表(报部)》(见附件5)和企业换证资料一并集中上报到我厅政务办理中心。
(二)申请向省建设厅换证的程序和资料要求
1.提供旧版建筑业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含资质有效期延续记录)一份。
2.提供加盖企业公章的《浙江省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申请表》一份。
由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分批填写《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情况汇总表(报省)》和企业换证资料一并集中上报到我厅政务办理中心。我厅收到换证申请资料20个工作日后,将公布已换证的企业名单,各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可到我厅政务办理中心统一领取企业的新版建筑业资质证书。
(三)申请向各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换证的程序和资料要求。申请向各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换证的建筑业企业,须登录“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平台” 填写《浙江省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申请表》后,按各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程序和资料要求换发新证。
(四)新版建筑业资质证书的发放。住房城乡建设部和我厅负责换发的证书,委托各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发放,在发放新版建筑业资质证书时,应完成旧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所有资质内容的换发,并收回企业全部旧版资质证书依法予以销毁。
四、有关要求
1.建筑业企业应按资质审批权限一次性提出换证申请。
2.建筑业企业资质有效期已过期,我厅不受理换发新版资质证书。
3.在核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前发生资质证书内容变更的,按原资质标准和程序执行。
4.申请资质升级、增项的企业,资质许可机关应在为其换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后,再按《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核准其资质申请。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形的,应在换领新版证书后,申请办理资质变更手续。
5.涉及公路、水利、电力等资质换发新证的,也按照上述规定和要求办理,但换证后申请升级、增项以上资质的,应按有关规定需会同同级专业部门审核。
6.涉及建筑智能化、消防设施、建筑装饰装修、建筑幕墙4个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的换证工作仍按我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取消建筑智能化等4个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建发〔2015〕339号)文执行,其中取消该文中第六点 “从2017年1月1日起,新申请换证和已换证的原一体化企业的资产、主要人员、技术装备均需符合新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新申请换证不符合相关资质标准要求的,不同意其换证;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原一体化企业换证后的动态监管,对换证后不符合相关资质标准要求的,限期三个月整改,逾期未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由资质许可机关撤回其相关资质。在2017年1月1日前,已换证的原一体化企业又换领其他建筑业企业资质的,既有资质的资产、主要人员均需符合资质标准要求。”
7.自发文之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有效期内的旧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与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同等有效。
8.舟山、义乌市建设主管部门实施我厅委托下放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权限,可适用本通知中省建设厅的换证范围、程序和资料要求的规定。
附件: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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